关于2017年教职工疗休养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9       内容来源:人员机构        阅读人数:139      责任编辑:
各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各位教职工:
    根据省市职工疗休养制度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从2016年开始,我校实行了两年一次的教职工疗休养制度,为组织做好今年下半年教职工疗休养和经费报销的落实工作,经过与有关单位部门沟通协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前期已完成疗休养教职工的经费报销工作
    根据学校年度预算计划,教职工疗休养经费列为学校行政福利支出项目,学校有关部门已制定经费报销计划,积极安排经费,争取尽快落实到位。目前,我校经费报销已全面纳入市核算中心审批,请全体教职工务必严格执行有关财经制度,提供及时完整合法的报销凭证,对票据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配合纠正,以确保经费报销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分工会认真做好疗休养票据的初审工作。
    二、关于下半年教职工疗休养工作
    1.组织方式与时间、报销标准和要求
    去年至今尚未完成疗休养的教职工,按《丽水学院2016年度在职教职工疗休养实施办法》中的“市内乡村休闲游(民宿)”方式进行疗休养(详见附件1),本年度不安排“市外省内组团式”疗休养。疗休养截止时间:2017年12月10日。
    选择通过承办单位(旅行社)进行疗休养的教职工请至少提前一周向校工会报备,承办单位(旅行社)的选择按《丽水市总工会关于公布2017-2018年度丽水市本级职工疗休养承办单位的通知》(附件2)文件规定执行。报销时需提供由承办单位开具的疗休养发票和协议,报销标准:不高于2000元/人。
    选择自行前往农家乐、民宿进行疗休养的教职工,除遵守《附件1》相关规定外,特别重申几点要求:
    (1)须事先购买保险;
    (2)报销时不得以单一票据进行报销,其中自驾汽油费、餐饮费的报销额度分别不超过总费用(2000元/人)的1/3,即:汽油费不超过667元/人、餐饮费不超过667元/人;
    (3)景区门票仅限报教职工本人。
    2.疗休养保险
    (1)去年早期向平安养老保险公司购买的疗休养保险将于2017年7月9日到期(名单见附件3),在此时间之后进行的疗休养需要重新购买保险,且前后购买保险所需费用均从个人疗休养总额(2000元/人)中支付或扣除;
    (2)所购保险必须是专用于疗休养的保险,公务差旅保险不能代替疗休养保险;
    (3)通过承办单位(旅行社)进行的疗休养,保险由承办单位负责购买。
    3.安全纪律
    各分工会仍要一如既往地认真落实每一位未完成疗休养的教职工的参保工作,同时做好“安全出行、文明休养”宣传教育。
 
    附件:1.《丽水学院2016年度在职教职工疗休养实施办法》(丽学院工会〔2016〕9号)
          2.《关于公布2017-2018年度丽水市本级职工疗休养承办单位的通知》(丽总工发
             〔2017〕41号)
          3.已付款投保平安养老保险公司的疗休养人员名册(含到期时间)
 
 
校工会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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