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瓷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13       内容来源:中国青瓷学院        阅读人数:98      责任编辑:

第一条 为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保证我院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进学院又快又好地发展,现根据《丽水学院教职工管理办法》,结合中国青瓷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纪律

(一)教职工须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二)教职工必须尽心尽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闲串、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等,不得中途离岗,擅离职守。

(三)管理岗、专技岗的行政教辅人员实行坐班制。坐班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随意迟到早退。对于多次迟到早退者,部门负责人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仍无改正者,应按旷工处理。因本人失职造成工作事故,视情节轻重按工作事故论处,并扣除相应的绩效。

(四)非坐班制的教师应按时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无故不参加视同旷工。上课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按学校教务处规定的教学事故论处,并扣除相应的绩效。

第三条 考勤管理

(一)教职工的考勤作为考核、评奖、评聘、晋级等的重要依据之一。教职工请假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者,先向党政办口头报备,事后必须及时补假。

(二)教职工因个人特殊原因需要占用法定工作时间者,要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请假,其中教职工请病假一般须有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学院行政秘书作为考勤员,要向本单位领导负责,如实记录并按月汇总,于次月5日前将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的考勤登记表上报校人事处。

(三)教职工请假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请假条。经准假后须将请假条交考勤员,方可离开岗位(急病急事可事后补办),假满回校应及时到考勤员处办理销假手续,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

1.病事假: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实行逐级审批,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请假一天由所在的部门领导审批;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1周以内,由院长审批;1周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由学院逐级签署意见后,教师报教务处审批,职工报人事处审批;1个月以上的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或人事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

学院领导和一般行政人员因事临时离开工作岗位,副职要向正职报告,部门领导要向分管领导报告,一般行政人员要向部门领导报告,办完事要及时回岗工作。

教师无课期间离开丽水,必须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经许可后方可离开,并保持通讯畅通,注意安全。

2.婚、产、护理、丧假:由学院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3.哺乳假:学校一般不予请哺乳假。有特殊原因的,由学院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后,由分管校长审批。

4.工伤假:由学院签署意见,人事处复核后,由分管校长审批,具体假期的期限以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的工伤认定书及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为准。

(四)中层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除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外,还需执行《丽水学院领导干部公务外出报告规定》。

(五)旷工管理

1.超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的人员和擅自离岗的人员、教研活动无故不参加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与年底考核与绩效挂钩。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人员,学校予以辞退或按自动离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未经学校同意在校外兼职且以校外工作为主的、连续2年在校教学工作量不满额定工作量的二分之一的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3.自动离职者担任了行政领导职务或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先免除行政职务或解除聘用合同,然后再办理离职手续。服务期未满的,按聘任协议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缴纳服务费等有关违约金。

(五)会议考勤

1.学院组织召开的会议(含班子会、中层干部会、全院教职工大会、基层学术组织负责人会议、教学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教研会、班主任会等)每次无故迟到、早退者,倒扣50元,旷会每次倒扣200元;累计超过两次(含两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2.按时并全程参加全院教职工大会每次补贴50/人,请假(不含公假)、教职工上课不扣也不发。

3.会议谁召集谁负责请假审批。每次会议必须要有会议记录与考勤登记,且实行到会通报制度。每次会议结束后,由会议召集部门负责将到会情况在中国青瓷学院公告栏张贴通报。奖、罚金在年底奖励性绩效中统一结算。

第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