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瓷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13       内容来源:中国青瓷学院        阅读人数:124      责任编辑:

第一条 为了使学院公务接待工作规范、简约、高效,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浙江省教育工委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浙教工委〔201330号),《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丽水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丽委办发〔20156号)规定,《丽水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丽学院党办〔20153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公务接待是指对来我院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术讲座、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各类人员安排食宿行,通过学校支付费用的接待。

第三条 公务活动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外宾、港澳台侨人士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办负责统筹协调安排,落实接待事宜。

第五条 学院要做好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在年度预算中单独列示接待经费,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六条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公务接待应当填写审批单,必须写明来宾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预算等内容。提交审批时应当附工作联系函(行程单)或邀请函等材料,对临时来访人员确需要接待的,应当及时补好公函或提交说明。

公务接待由接待经费支出权限负责人一事一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公务外出需安排接待校外人员的,应当提交邀请函、行程、人员、说明等材料,进行审批。

第七条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3)严禁组织安排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

4)严禁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5)严禁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6)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7)严禁以其它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8)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9)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10)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师生在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出口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组织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屏滚动标语,不得铺设迎宾地毯等。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九条 公务接待需使用公车的,一般由申请部门向党委、院长办公室提交公车使用申请。

第十条 公务接待住宿安排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安排在学校有协议价的定点宾馆,住宿费需学院承担的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用餐一般安排在校内食堂、定点饭店,不得安排私人会所、高档酒店、高消费餐饮场所等。只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类。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餐费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市内自助餐标准(一般中餐人均不超过60元,晚餐人均不超过100元)。接待院士、海外归国人员、外籍来宾、民族统战以及投资、捐赠、项目合作等人士,在不铺张浪费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标准(一般中餐人均不超过100元,晚餐人均不超过150元),并尊重其传统习惯。

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应邀来校进行研究、讲学、咨询、指导、洽谈、劳务等各种业务活动的本地人员,工作持续一天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经说明并审批后,可参照自助餐标准提供工作餐。

公务外出需安排接待校外人员的,标准可参照接待地高校或政府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一事一结制度,取消签单。接待时即时结账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困难消除后尽快结清。

公务接待费能够采用银行转账支付的,不应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由申请人员负责报销,包括公务用车。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仅限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住宿清单或菜单、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情况说明)、审批单(接待清单)等,实际接待费用超过审批标准的,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公务接待审批单已经包含接待清单全部内容的(有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报销时不再填写接待清单。

第十四条 学院邀请的副厅以上领导、院士、跨国企业集团董事会成员、国际国内知名人士来校参加各种活动,应及时上报给党委、院长办公室。

第十五条 对不需要我院支付费用的公务接待,应当尽量地做好协调、联络、安排等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